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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上半年的10条发票新政

2020年上半年,大家日常工作中最为关注的发票,出台了哪些新政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自2020年2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全面自开专票。
【政策要点】
1.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均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政策回顾】从2016年8月在全国91个城市的住宿业开始试点开始,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行业全面放开,经过了3年多的时间。
二、自2020年2月1日起,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有新规
【政策要点】 下列专票会被列入异常扣税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专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这样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三、自2020年3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期限
【政策要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等期限,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政策回顾】
四、自2020年5月6日起,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多次通行 一次汇总”
【政策要点】 针对收费公路分段建设、经营管理者多元等特性,为便利通行费电子票据财务处理,根据ETC客户需求,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可以按一次或多次行程为单位,在汇总通行费电子发票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基础上,统一生成电子汇总单,作为已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的汇总信息证明材料。
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示例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24号)
【学习回顾】24公告发布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又增加了一种。5月6日后,我们能取得的通行费电子票据就有如下几种了:
a. 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征税发票),如下图:

这种发票适用于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客户取得,可以抵扣进项税。发票税率栏显示可能存在下面几种情况,目前3%的最常见。
9%,通行费征收税目为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般计税下税率9%。
3%,《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中关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规定确定: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二、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二)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b.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不征税发票),如下图
这种发票适用于非试点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地区的政府还贷公路使用。试点完成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取得这种发票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这种本身是政府还贷的公路,并非经营性质的。
c.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以下简称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这是本次新增的。
客户通行政府还贷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这种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就是本次政策新增的,但是仅先行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试点外的还是开具b标题中的不征税电子发票。
当然,这种不是发票,是财政票据,可以入账,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但是不得抵扣进项。
d.ETC预付费(储值卡)自行选择在充值后开具的预付卡发票。如下图
这种就是充值客户取得的,充值时候开具了不征税发票,后期实际通行后就不能再取得发票,不征税发票是不得抵扣进项税的。
通行费电子票据入账和抵扣方式如下:
以上通行费电子票据的开具对象为办理ETC卡的客户,而未办理ETC卡的用户,还是取得纸质普通发票,具体样式如下:
这种是经营性收费公路取得的纸质通行费发票。
这种是政府还贷公路取得的财政纸质票据。
未办理ETC卡的用户取得发票按类型分,入账和抵扣方式如下:

五、自2020年5月1日起,不征税发票增加新成员
【政策要点】 三、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政策学习】开票软件中,6开头的不征税类别又增加了614编码,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六、2020年3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可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
【政策要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发票举例】
七、2020年5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二手车销售可开具0.5%征收率的发票
【政策要点】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学习体会】只有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只有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才可依简易办法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公司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不能适用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如果车辆不符合简易计税,那就应该按适用税率征税,也就是13%。
如果满足简易计税政策要求,那就可以享受3%减按2%计税,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按1%。
八、自2020年1月8日,可开具新版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签名代替了发票专用章。
【政策要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发票票样】注意没有发票专用章
九、自2020年1月8日,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可用记账联做相关凭证。
【政策要点】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政策总结】
十、红字发票信息表可在线撤销。
之前,对于可以通过开票软件已申请审核通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如果需要撤销的只能去税务局现场做撤销。受到疫情影响,为了减少纳税人不必要的前往办税服务厅,开票系统内增加了在线撤销已申请审核通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功能。

END

来源:二哥税税念、国家税务总局; 晶晶亮的税月二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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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顾伯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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